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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南“牯牛降二日游”
根据与某旅行社于8月15日签订的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内容,和妻子二人参加安徽“牯牛降二日游(2天1夜)。
按合同规定,我们夫妻俩于8月17日晨6点正在南京新街口淮海路苏宁电器商店门口,乘49座“厦门金龙”空调旅游大客车(1号车)随团去皖南牯牛降风景区旅游。此行程不组织集体用餐;安排住宿一次,为宾馆双人标准间(景区种玉山庄、牯牛山庄或县城宾馆标准间);无购物、自费项目;由签约旅行社提供责任险;行程有导游全陪服务;交费总额:225×2=450(元),不含餐;本人以现金付款。
据了解,该团由南京多家旅行社的散客拼团组成,交由一旅行社操作并派导游全程服务,此行共有45位游客(44大1小,因有的未成年人按成人交费,故以大人统计)。
从一名普通旅游者来看,本次安徽“牯牛降二日游”的行程,基本上是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。
一、旅行社值得肯定的服务项目:
1、旅游合同、收据、行程单等手续正规,字迹清晰,出具完整。根据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第七条关于旅游者在出游前“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险”的规定,虽经旅行社前台女服务员提示,我仍“故意”未办理“投保旅游意外险”的手续,符合其合同规定精神。
2、8月15日晚20时许,有手机的游客基本都收到“我是你们明天牯牛降的导游”为内容的短信提示,告诉大家明晨“准时发车,请提前到达”及车号等,这一“人性化”的温馨做法,应当提倡与推广。
3、旅游者被安排在安徽省石台县大王洞景区的“种玉山庄”标准间住宿,均符合其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标准。
4、旅游车辆为49座“厦门金龙”空调大客车,车况良好,驾驶员技术娴熟,守时安全,谨慎驾驶,及时避免可能发生的车祸。
5、游览的景点全部按行程单完成,导游员按规定挂牌(导游证)上岗,正确使用导游旗和小喇叭,在车上或景区,均能适时用普通话讲解。该导游员的安全意识强,如在祁门牯牛降景区的“仙人聚会”景点,她站在游客可能滑跤的地方,提醒大家注意安全,令人感到比较满意。
6、合同规定,此行程不组织集体用餐及无购物项目。导游员根据部分游客要求,灵活安排了两顿正餐和一次购物。正如一游客代表所说:“安排还是不错。”
二、旅游服务中的两点不足之处:
1、行程安排不够合理。
8月17日,据天气预报安徽省池州地区高达摄氏35度。中午12时半左右,游客们刚吃完中饭,就顶着烈日来到热气蒸腾的秋浦河畔,乘塑料充气筏(每只塑料筏乘4名游客,连工作人员计5人)自行划浆漂流3公里、40多分钟后上岸,使不少游客雅兴大减,甚至有中暑的感觉。
2、调整座位考虑欠周。
一般来说,游客的座号原则上应按签约时电脑排序的确定。特殊情况,可与游客商量后调剂。如原定在大客车27、28号座位的游客(其中一位年逾五旬游客晕车),未经任何解释,被安排到比27、28号座位还后两排的35、36号座位,由于路远颠簸,一个单程约5小时,增加了晕车人的不适。
三.游客对旅行社服务质量反馈:
8月18日下午,在结束安徽“牯牛降二日游”的乘车返程途中,经导游员的协助,我给5位游客每人发了一份《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反馈表》。其中有3人对“导游服务”、“讲解水平”、“住宿”、“游览车辆”、“景点游览”和“旅游购物”等6项全部“满意”;有2人对“住宿”、“游览车辆”和“景点游览”感到“比较满意”;没有人表示“不满意”。
5人中有3人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。一游客代表建议说:“希望在今后的行程中,综合气象、交通等因素,制定更加合理的旅游行程安排。”有人认为,“该景点(牯牛降)不是很好玩,坐这么长的车玩的地方没意思。”另有人则道出了旅游者的共同感觉:“如果车子坐(座)位之间再宽一些就好了。”
四、我对牯牛降游的思考与建议:
1、旅行社应为游客出具商务发票
8月15日中午12时许,我与旅行社前台服务员签定“牯牛降二日游”合同和付款后,提出“开正式发票”的要求。该社员工回答我说,因会计“外出吃中饭”,要我“过一天”凭交费收据去旅行社换发票。20日上午,我电话询问换发票事宜,答复是“会计生病”。21日下午,我去该社如愿换取正式发票。
我认为,旅行社盖有税务章的商业发票,完全可由负责签合同、收费及开票的旅行社前台服务员使用与保管,旅行社的法人代表应当增强法治观念,加强对发票的监督与管理就行了,不得以任何借口以收据代替发票或拒绝给旅游者出具正式发票。
2、根据合同动员旅游者办理保险
鉴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江潮水卷走20多个外地人年轻生命的惨痛教训,我建议,凡有与旅行社签约去江湖河海探险、游泳或漂流的旅游爱好者,即使是3天以内的短途旅行,旅行社除按规定向其免费提供责任险以外,其前台服务员还要苦口婆心地劝说旅游者,按照《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》第七条的要求“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险”。
现在,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地区纷纷利用当地充足的水资源,开发了类似“秋浦河漂流”等对游客有“刺激”的休闲娱乐项目,但安全设施和科学管理往往不很到位,时有人身意外责任事故的报道见诸媒体。因此,“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险”已成为每个旅游者的必要保护措施,与自己、与家人都十分有利。
我认为,旅行社既不能“强迫他人”办理“旅游意外险”,也不能光强调旅游者“自行选择”,而放弃其“积极动员”的义务和职责。
3、导游词当求准确生动不贻误人
8月17日上午,我们去安徽省祁县“国家地质公园”牯牛降风景区旅游。在没有“地陪”讲解的情况下,如果带团的导游员能够结合神话传说、民间故事,多讲解一些与牯牛降相关的地质知识,对同行的旅游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开展生动的“课外教育”将大有收益。
另据始建于清代乾隆十年的“善庆禅院”遗址史料介绍,该寺“两次毁于战火”。“第一次为咸丰十年,太平军入祁,在赤岭交战,烧毁了禅院,同治年间修复。第二次是1948年8月,同样毁于战火。”
17日早晨,南京某旅行社“牯牛降二日游”的1、2号车两支团队,几乎同时来到“善庆禅院”遗址游览。听2号车的男导游员解说,为了防止“土匪闹事”,1948年“新四军”烧毁了“善庆禅院”。
其实,稍微懂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,1948年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、新四军已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,正在进行着如火如荼的淮海、平津战役,为“打过长江去,解放全中国”而作准备。这时,皖南基本上还属“国统区”,“新四军”不可能烧毁“善庆禅院”。1号车的女导游员则说,是土匪烧毁了“善庆禅院”。
孰是孰非?一时难以论证。我认为,对于连自己也闹不清楚的事情,导游员或照本宣科,或干脆不说,这样总比“闭着眼睛瞎说”要好,至少不贻误他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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